这8000余万元来源于今年自治区本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奖励与减排量挂钩。按国家核定的各市主要污染物2007年减排量和《2008年度广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确定的各市计划减排量的平均数计,每减排1吨化学需氧量奖励450元,每减排1吨二氧化硫奖励200元。
这部分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列入《2008年度广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化学需氧量工程减排项目、化学需氧量结构减排项目、二氧化硫工程减排项目、二氧化硫结构减排项目实施补助和奖励,涉及造纸、制革、制糖、酒精、淀粉、冶炼、钢铁、电力等行业。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局要求奖励资金专款专用,未来还将依据各市实际情况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资金进行清算,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且资金使用规范的市给予奖励,并在安排下一年度奖励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完成情况较差或资金使用违规的市,将抵扣下一年度奖励资金。(完)